(2015)莘民一初字第185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刘九全与于素强、刘春燕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九全,于素强,刘春燕,马昕,唐生文,陈敬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莘民一初字第1852号原告刘九全,男,汉族,农民,莘县妹仲镇西妹仲村人。被告于素强,男,汉族,教师。被告刘春燕,女,约24岁,汉族,教师。被告马昕,女,汉族,教师,东阿县姜楼镇马安村。被告唐生文,男,汉族,教师,莘县大张家镇东仓村。被告陈敬华,男,汉族,教师,莘县大张家镇东仓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九全与被告于素强、刘春燕、马昕、唐生文、陈敬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九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任善林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鹏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