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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合法民初字第0693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重庆明洲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唐光荣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明洲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唐光荣

案由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合法民初字第06932号原告重庆明洲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合川区南办处上什字东路181号,组织机构代码66357405-6。法定代表人谭治禄,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余治发,重庆诺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唐光荣,男,汉族,1963年1月13日出生,住重庆市荣昌县。本院在审理重庆明洲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唐光荣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明洲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明洲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明洲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明洲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董文峰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 怡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