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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嘉城执字第688-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吴东花与高旭军民间借贷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峪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东花,高旭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嘉城执字第688-2号申请执行人吴东花。申请执行人高旭军。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甘肃省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嘉城民一初字第70号民事调解书,要求被执行人高旭军偿还申请执行人吴东花欠款22000元、案件受理费200元,并负担执行费233元,共计22433元。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无固定收入、无登记土地使用权,2015年7月14日本院查封被执行人所有的甘B539**小型汽车一辆;2015年8月11日查封被执行人位于嘉峪关市德轩小区23栋3单元302号预售登记新建房一套。执行中,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查封车辆的的具体下落。本院已穷尽各种执行措施,未能再查找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将以上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亦未能再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嘉城民一初字第70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再次申请执行。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建忠审 判 员  王占华代理审判员  陶国江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张 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