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卫滨民一初字第900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6-01-25
案件名称
原告闫正道与被告葛颂军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正道,葛颂军
案由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卫滨民一初字第900号原告闫正道,男,汉族被告葛颂军,男,汉族原告闫正道诉被告葛颂军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闫正道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豫AM27**重型仓栅式货车进行保全措施。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豫AM27**重型仓栅式货车。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胡文兵审判员 张红丽审判员 范梅红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 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