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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刑初字第755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杨×等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1,杨×2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西刑初字第755号公诉机关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1,男,1980年8月21日出生。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8月9日自动投案,同年8月26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杨×2,女,1977年3月22日出生。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7月27日被羁押,同年8月26日被取保候审。公诉机关以京西检公诉刑诉(2015)6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1、杨×2犯盗窃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2月8日13时许,被告人杨×1与杨×2在北京市西城区北京儿童医院门诊楼二层,趁无人看管之机,分工合作,窃取放置于该处的欧姆龙牌NE-C900型压缩式雾化器1台。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3240元。被告人杨×2于2015年7月27日被抓获归案,被告人杨×1于同年8月9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现被盗物品已起获。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杨×1具有自首、主动退赔及取得被害单位谅解的从轻处罚情节,被告人杨×2具有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主动退赔及取得被害单位谅解的从轻处罚情节,建议均判处被告人杨×1、杨×2拘役三个月至六个月,并处罚金,可以适用缓刑。被告人杨×1、杨×2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1、杨×2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杨×1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第二日起三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杨×2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第二日起三十日内缴纳)。三、随案移送的压缩式雾化器一台发还被告人杨×1、杨×2。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张岩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