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淮执字第00365-4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7-04-17
案件名称
何秀珍与王道明、姚德军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秀珍,王道明,姚德军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淮执字第00365-4号申请执行人何秀珍。被执行人王道明。被执行人姚德军。本院于2015年3月17日作出(2015)淮执字第106-2执行裁定书,查封被执行人姚德军名下的牌号为皖C×××××微型货车一辆,2015年5月15日作出(2015)淮执字第365号执行裁定书,查封被执行人姚德军名下的牌号为皖C×××××小型汽车一辆,现因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调解协商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姚德军名下的牌号为皖C×××××微型货车、皖C×××××小型汽车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朱占臣执行员 程瑾艳执行员 许 永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潘 翡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一)查封、扣押、冻结案外人财产的;(二)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或者放弃债权的;(三)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流拍或者变卖不成,申请执行人和其他执行债权人又不同意接受抵债的;(四)债务已经清偿的;(五)被执行人提供担保且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其他情形。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