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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商执字第79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商丘市金鑫建材有限公司与亳州市铸建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商丘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商丘市金鑫建材有限公司,亳州市铸建混凝土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商执字第79号申请执行人商丘市金鑫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法定代表人:秦广旗,该××经理被执行人亳州市铸建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亳州市谯城区。法定代表人:柴团结,该××经理。上列当事人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豫法民一终字第28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义务人亳州市铸建混凝土有限公司未能履行,本院于2015年4月30日立案执行。2015年10月16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经审查,其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商执字第79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随时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董红军审判员  段 旭审判员  黄茂夫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郑 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