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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成刑终字第568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李某某 交通肇事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某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成刑终字第568号原公诉机关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某某。辩护人王俊,四川元众律师事务所律师。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审理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李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一案,于2015年7月9日作出(2015)锦江刑初字第313号刑事判决,认定李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判后,原审被告人李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李某某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李某某撤回上诉。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2015)锦江刑初字第313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 菡代理审判员  伍晓峰代理审判员  华尔丹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郭茂松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