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民宝初字第02448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6-01-25
案件名称
北票市北塔加油站与被告刘永波、路相民、王学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票市某某加油站,刘某某,王某某,路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宝初字第02448号原告北票市某某加油站,地址北票市某某子镇房申村。投资人纪某某,经理。被告刘某某,男,29岁,汉族,无职业,住北票市北四家乡冠山村。被告王某某,男,32岁,汉族,无职业,住北票市某某镇房申村。被告路某某,男,47岁,汉族,无职业,住北票市某某镇翟家营村。本院在审理原告北票市某某加油站与被告刘某某、路某某、王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北票市某某加油站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北票市某某加油站在诉讼期间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和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北票市某某加油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09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付连成代理审判员 付海旭人民陪审员 孟凡军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于丽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