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新民初字第706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谢丁杰与龙岩市新罗区航龙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新民初字第7061号原告谢丁杰,男,1964年11月24日生,汉族,住龙岩市新罗区。被告龙岩市新罗区航龙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适中镇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高芝安,职务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谢丁杰与被告龙岩市新罗区航龙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以起诉被告龙岩市新罗区航龙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名称有误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并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丁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谢丁杰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 洁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郑锡莹(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