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华民初字第1326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孟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华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华亭县人民法院孟 某 某 与 李 某 某 离 婚 纠 纷 一 审 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华民初字第1326号原告孟某某,庄浪县水洛镇人,住甘肃省华亭县。被告李某某,镇宁县人,住址同上。案由:离婚纠纷。原告孟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经亲朋劝说,原、被告双方已经和好,原告孟某某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孟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54元,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XX丽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赵丽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