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萧义商初字第1134-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毛丰明、高永青与高永青、胡文花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丰明,高永青,胡文花,方永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萧义商初字第1134-2号原告毛丰明。委托代理人丁超、李军,浙江凌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永青。被告胡文花。被告方永刚。本院在审理原告毛丰明诉被告高永青、胡文花、方永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按本院通知预交案件受理费,且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毛丰明撤诉处理。审 判 长 唐伟利代理审判员 陈 龙人民陪审员 戴志庆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楼宇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