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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邯县民初字第1384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邯郸市友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贺永良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邯郸市友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贺永良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邯县民初字第1384号原告邯郸市友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县东柳西街2号。法定代表人李宪伟,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培春,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贺永良。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邯郸市友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贺永良的起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邯郸市友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贺永良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后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振力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韩 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