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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渝五中法民管异终字第06417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王学忠与重庆市巴南区广发汽车配件制造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五中法民管异终字第0641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市巴南区广发汽车配件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南彭街道鸳鸯村13社。法定代表人:陈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学忠。上诉人重庆市巴南区广发汽车配件制造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王学忠股东知情权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26日作出(2015)巴法民管异初字第00081号民事裁定,驳回重庆市巴南区广发汽车配件制造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重庆市巴南区广发汽车配件制造有限公司对该裁定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重庆市巴南区广发汽车配件制造有限公司上诉称,该公司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在重庆市九龙坡区。原审裁定错误,请求将本案移送至重庆市九龙坡区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股东知情权纠纷,属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经查,本案被告重庆市巴南区广发汽车配件制造有限公司的住所地为重庆市巴南区,故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依法具有管辖权。上诉人重庆市巴南区广发汽车配件制造有限公司提出其主要办事机构地在重庆市九龙坡区,但无证据证明,其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杨兵审 判 员  潘小美代理审判员  陈雯雯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侯煜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