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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兴民保字第0001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申请人石义宗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石义宗,王展兵,蔡文彬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兴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兴民保字第00011号申请人石义宗,男,汉族。委托代理人石团社,男,汉族。被申请人王展兵,男。被申请人蔡文彬。申请人石义宗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王展兵驾驶的被申请人蔡文彬所有的陕A00E**号小型轿车予以保全。现申请人石义宗未按本院限定时间向本院提供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石义宗对被申请人王展兵驾驶的被申请人蔡文彬所有的陕A00E**号小型轿车保全的申请。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田文峰审 判 员  罗银环人民陪审员  徐 斌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来卫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