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运盐民初字第86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6-06-09
案件名称
原告运城经济开发区慧恒达物资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运城市建筑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运城经济开发区慧恒达物资贸易有限公司,运城市建筑工程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运盐民初字第86号原告:运城经济开发区慧恒达物资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秦杰英,经理。委托代理人:杨波、朱水龙,山西河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运城市建筑工程公司。法定代表人:胡党星,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阴威武,山西法实威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运城经济开发区慧恒达物资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运城市建筑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运城经济开发区慧恒达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运城经济开发区慧恒达物资贸易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运城经济开发区慧恒达物资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359元,减半收取10679.5元,由原告运城经济开发区慧恒达物资贸易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梁民福审 判 员 张彩霞代理审判员 续 军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谢晓英未注明(此页无正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