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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门包民初字第0280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原告韦中兵与被告朱彬彬、卞亮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韦中兵,朱彬彬,卞亮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门包民初字第0280号原告韦中兵。委托代理人侯兵兵,江苏经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彬彬。被告卞亮亮。本院在审理原告韦中兵与被告朱彬彬、卞亮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韦中兵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朱彬彬、卞亮亮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韦中兵撤回对被告朱彬彬、卞亮亮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203元,由原告韦中兵负担。审 判 长  韩朱锋代理审判员  兰真红人民陪审员  江永祥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张丽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