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门包民初字第0280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原告韦中兵与被告朱彬彬、卞亮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韦中兵,朱彬彬,卞亮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门包民初字第0280号原告韦中兵。委托代理人侯兵兵,江苏经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彬彬。被告卞亮亮。本院在审理原告韦中兵与被告朱彬彬、卞亮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韦中兵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朱彬彬、卞亮亮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韦中兵撤回对被告朱彬彬、卞亮亮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203元,由原告韦中兵负担。审 判 长 韩朱锋代理审判员 兰真红人民陪审员 江永祥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张丽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