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金商终字第237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青岛莱西元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刘炳均、郭红军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炳均,青岛莱西元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郭红军,薛丽芹,马驰,吕绍荣,郭彩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金商终字第23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刘炳均。委托代理人曲启俊,青岛市北海伦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青岛莱西元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赛春,行长。委托代理人姜海燕,山东瀚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高新群。原审被告郭红军。原审被告薛丽芹。原审被告马驰。原审被告吕绍荣。原审被告郭彩艳。上诉人刘炳均因与被上诉人青岛莱西元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审被告郭红军、原审被告薛丽芹、原审被告马驰、原审被告吕绍荣、原审被告郭彩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2014)西商初字第7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案件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刘炳均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刘炳均撤回上诉,是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且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刘炳均撤回上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上诉人刘炳均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宿 敏代理审判员 林伟光代理审判员 麻 丽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吴珊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