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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景执保字第7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申请人董宝花与被申请人董菊花、西双版纳金玛特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江北超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景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宝花,董菊花,西双版纳金玛特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江北超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景执保字第71号申请人董宝花,云南省景洪市人,现住景洪市,公民身份号码×××。被申请人董菊花,云南省景洪市人,现住景洪市,公民身份号码×××。被申请人西双版纳金玛特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江北超市。组织机构代码77265XXXX。住所地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景洪市江北(乾龙商贸街)负责人董菊花。景洪市人民法院受理的申请人董宝花与被申请人董菊花、西双版纳金玛特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江北超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景洪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12日作出的(2015)景民二保字第84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裁定书确定对被申请人董菊花和被申请人西双版纳金玛特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江北超市价值110000元的财产予以财产保全,并提供财产线索如下:1、董菊花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景洪广场支行开设的×××账号;2、董菊花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景洪广场支行开设的×××账号;3、董菊花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景洪广场支行开设的×××账号。经本院采取执行措施后,已对申请人提供的被申请人董菊花、西双版纳金玛特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三个银行帐户进行了冻结,该三账户余额分别为67.74元、72.30元、69.52元,申请人未提供其它财产线索,部分保全,即因未查询到足额财产,致使保全事项未能全部实施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十一条第(二)项的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法院(2015)景执保字第71号执行案件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凡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金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