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太沙商初字第00177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0-30
案件名称
苏州迎阳车业有限公司与朱建良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仓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仓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州迎阳车业有限公司,朱建良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太沙商初字第00177号原告苏州迎阳车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宋建丰,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顾健,上海市锦天城(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建良。原告苏州迎阳车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朱建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王月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审判,后转为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苏州迎阳车业有限公司在审理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书面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州迎阳车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0元,减半收取30元,由原告苏州迎阳车业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月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邵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