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思执字第466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申请人北京度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与被执行人厦门新声光贸易有限公司债权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思执字第4661号申请执行人北京度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唯亭镇夷陵山街36号,组织机构代码证73829798-8。代表人符书臻。委托代理人方友祥,江苏政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厦门新声光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厦禾路589号207室之二,组织机构代码证67125369-0。法定代表人刘圣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思民初字第11001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另,本案在诉讼阶段,本院依据(2015)思民保字第663号民事裁定书,保全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中国建设银行厦门长青路支行账号为35×××57账户内的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厦门新声光贸易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或收入人民币249750元及利息,或查封、扣押、拍卖其等值的财产;二、强制扣划(2015)思民保字第663号民事裁定书保全冻结的被执行人名下中国建设银行厦门长青路支行账号为35×××57账户内的银行存款,以人民币249750元为限。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颖书记员 李欣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