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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中一法民二初字第2218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7-03-28

案件名称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与罗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罗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一法民二初字第22182号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东区兴政路1号中环广场一座一层101,六层601603、605606,七层701702(六、七层仅做办公场所),组织机构代码570139303。负责人:龙健,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康华光,广东道慧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和增翔,该行员工。被告:罗艳,女,1979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本院受理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诉被告罗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案情复杂,故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法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陶香琴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洪艺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