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源法执字第656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青岛旺通达运输有限公司与莒县同顺物流货运中心、张纪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沂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岛旺通达运输有限公司,莒县同顺物流货运中心,张纪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源法执字第656号申请执行人青岛旺通达运输有限公司,青岛市开发区江山北路。法定代表人:王洪高,总经理。被执行人莒县同顺物流货运中心,住所地莒县洛河镇洛河村。法定代表人:王发祥,经理。被告:张纪平,男,1972年1月9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青岛旺通达运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莒县同顺物流货运中心、张纪平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莒县同顺物流货运中心、张纪平已履行了(2014)源民初字第59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赔偿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沂源县人民法院(2014)源民初字第59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执行完毕。审判员 李家永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永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