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东开指执字第41-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东营市众泰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刘其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东营市众泰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刘其红,李玉明,李玉亮,李玉兰,山东瑞德铜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东开指执字第41-1号申请执行人:东营市众泰典当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崔金华,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李树军、纪康康,山东龙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刘其红,女,1974年5月5日生,汉族。被执行人:李玉明,男,1972年5月13日生,汉族。被执行人:李玉亮,男,1976年2月13日生,��族。被执行人:李玉兰,女,1971年4月13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山东瑞德铜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玉兰,经理。申请执行人东营市众泰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刘其红、李玉明、李玉亮、李玉兰、山东瑞德铜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查封了被执行人山东瑞德铜业有限公司位于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土地使用权。现因被执行人的还款义务尚未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延长查封期限的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东营市众泰典当责任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山东瑞德铜业有限公司位于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土地使用权。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王 华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吴建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