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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未执字第00874-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陕西泰坤建材贸易有限公司与西安航空发动机公司工程机械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泰坤建材贸易有限公司,西安航空发动机公司工程机械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未执字第00874-1号申请执行人陕西泰坤建材贸易有限公司。被执行人西安航空发动机公司工程机械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陕西泰坤建材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西安航空发动机公司工程机械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陕西泰坤建材贸易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未民初字第06930号民事调解,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649001.41元。执行中,现已执行回案件款324000元并向申请人发还。剩余部分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现申请退出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未执字第874号案件的执行。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再次申请执行。执行长  李国强执行员  龚四华执行员  朱江平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于梦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