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涪执字第1074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羊欣雨申请执行李勇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羊欣雨,李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涪执字第1074号申请执行人羊欣雨,女,汉,生于2007年,住绵阳市涪城区。被执行人李勇,男,汉,生于1972年,住绵阳市涪城区。案由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本院受理羊欣雨申请执行(2013)涪民初字第1931号民事判决书一案,因被执行人李勇无可供财产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涪民初字第1931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姚昆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