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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涪执字第1074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羊欣雨申请执行李勇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羊欣雨,李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涪执字第1074号申请执行人羊欣雨,女,汉,生于2007年,住绵阳市涪城区。被执行人李勇,男,汉,生于1972年,住绵阳市涪城区。案由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本院受理羊欣雨申请执行(2013)涪民初字第1931号民事判决书一案,因被执行人李勇无可供财产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涪民初字第1931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姚昆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