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一中法民终字第05330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欧义乾、欧治良等与邓勇均、曾远容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邓勇均,曾远容,欧义乾,欧治良,欧治凤,欧治高,欧治琴,欧治梅,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铜梁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一中法民终字第0533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邓勇均。上诉人(原审被告)曾远容。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欧义乾。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欧治良。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欧治凤。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欧治高。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欧治琴。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欧治梅。上述六被上诉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李天健,重庆石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铜梁支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铜梁区巴川镇塔山西街145号。代表人张益阳,该支公司总经理。上诉人邓勇均、曾远容与被上诉人欧义乾、欧治良、欧治凤、欧治高、欧治琴、欧治梅、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铜梁支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保险铜梁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19日作出(2015)足法民初字第01604号民事判决。邓勇均、曾远容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一审法院向邓勇均、曾远容邮寄送达了上诉案件受理费的缴费通知书,邓勇均、曾远容于2015年7月5日签收后未在规定的七日内向本院缴清上诉案件受理费,后邓勇均、曾远容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也未到庭参加审理。本院认为,因邓勇均、曾远容逾期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且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也未到庭参加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 玲审 判 员 师玉婷代理审判员 张晋鹏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江满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