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嘉民一(民)初字第6383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XXX与樊加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X,樊加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民一(民)初字第6383号原告XXX。被告樊加峰。本院在审理原告XXX诉被告樊加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XXX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也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XXX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周 彪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林君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