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嘉桐商初字第122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沈惠强与张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八条
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嘉桐商初字第1221号原告:沈惠强。被告:张荣。原告沈惠强诉被告张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沈惠强于2015年9月1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判令:1、被告张荣归还借款本金20000元及利息、违约金1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张荣负担。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赵超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2014年4月28日,被告张荣向原告沈惠强出具借条一份,借条载明被告张荣向原告沈惠强借款20000元,借款期限为2014年4月28日至2014年4月28日,借款利息为银行同期利息的4倍,到期必须一次性归还。原告沈惠强持该借条原件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张荣还款。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荣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沈惠强借款本金20000元及逾期利息1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25元,减半收取162.5元,由被告张荣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当事人收到《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后,按通知规定期限、金额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用。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在判决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代理审判员 赵 超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倪凯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