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朝县执字第887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朝阳县公安局诉徐艳峰赌博裁定书
法院
朝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朝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朝阳县公安局,徐艳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朝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朝县执字第887号申请执行人朝阳县公安局。法定代表人张猛,局长。被执行人徐艳峰,男,1982年9月12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2113211983********,住辽宁省朝阳县胜利乡董家店村干沟门组****号。申请执行人朝阳县公安局于2015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朝阳县公安局对徐艳峰赌博一案于2015年3月7日做出的朝公��罚决字(2015)第451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于2015年10月1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朝阳县公安局作出的朝公行罚决字(2015)第451号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辽宁省朝阳县人民法院(2015)朝县行审字第7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分别对被执行人所收车祸肇事赔偿款的存款、房产、车辆及其他财产进行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经本院通知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状况,本案终结执行。案件终结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相关财产线索经查证属实的可重新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辽宁省朝阳县人民法院(2015)朝县行审字第72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马凤华代审判员 刘志国代审判员 许国辉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丛红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