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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灵执恢字第84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刘书记与程村秦南村七组土地承包权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灵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书记,灵宝市阳平镇程村管区秦南村七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灵宝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灵执恢字第84号申请执行人刘书记,男,1953年11月18日生,汉族。被执行人灵宝市阳平镇程村管区秦南村七组。申请人刘书记与被执行人灵宝市阳平镇程村管区秦南村七组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灵宝市人民法院于2007年4月5日作出(2007)灵民一初字第17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刘书记于2015年9月9日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已将判决内容履行完毕,请求终结本案的执行。本院认为,申请人提出申请,请求终结执行,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姚晓军审判员  王一斌审判员  闾建平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国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