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衢柯航商初字第10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方达与朱惠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达,朱惠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衢柯航商初字第101号原告:方达。被告:朱惠强,曾用名朱伟强。原告方达诉被告朱惠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成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0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作出判决。原告方达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朱惠强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原告方达诉称:自2011年4月起,被告因经营饭店等需要多次向原告借款。2015年5月1日经双方结算,至2015年4月20日,被告共欠原告借款138000元,双方商定,被告自2015年8月起,每月归还原告借款10000元,直至还清全部欠款。如被告违约拖欠一个月以上,原告有权要求被告一次性归还全部欠款,并从被告违约之月起按月息1%支付利息。届时,被告未能按前述约定履行还款义务,故向贵院起诉,要求:被告立即归还借款138000元,并从2015年8月1日起,按每月1%的利率支付利息至实际还清全部欠款之日止。并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被告朱惠强未答辩,也未提供证据。对原告提供的证据,经当庭出示。因被告朱惠强未到庭,本院视为其放弃答辩、举证、质证的权利,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自身承担。对原告提供的证据,经审查后认为,其内容真实,来源合法,与本案有关联性,本院予以认定,能够证明原告主张的事实。经过庭审本院查明的事实与原告主张的一致。本院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应当受法律保护,原告出借款项给被告,被告应依约归还借款,并支付利息。被告未能依约履行还款义务,是属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双方约定的逾期利息符合法律规定,原告方达主张被告朱惠强归还借款并支付逾期利息,理由正当,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朱惠强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是其怠于行使自身的诉讼权利,由此产生于己不利的诉讼后果,应由其自身承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朱惠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方达借款人民币138000元及逾期利息(自2015年8月1日起按约定月息1%计付至本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还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60元,减半收取1530元,由被告朱惠强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 成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钱正夫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