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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曹民初字第3399-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邬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邬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曹民初字第3399-1号原告:邬某,农民。被告:李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邬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将被告李某在曹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存款予以冻结,并调取近三个月的资金往来明细,原告自愿以王素丽在曹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账号为917010510011105049854内的存款30000元,账号为917010510010302080485内的存款5000元,账号为917010510011105090165内的存款30000元,账号为917010510011104742519内的存款30000元,账号为917010510011104742483内的存款30000元,共125000元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邬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李某在曹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账号为917010510011105119430内的存款元,账号为917010510011105276070内的存款元,账号为917010510011105550666内的存款元。冻结期限自2015年10月16日起至2016年10月15日止。二、冻结王素丽在曹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账号为917010510011105049854内的存款30000元,账号为917010510010302080485内的存款5000元,账号为917010510011105090165内的存款30000元,账号为917010510011104742519内的存款30000元,账号为917010510011104742483内的存款30000元,共125000元。冻结期限自2015年10月16日起至2016年10月15日止。三、调取李某存款账户内近三个月的资金往来明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刘金泰审 判 员  何 涛人民陪审员  侯义军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聂 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