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嘉民一(民)初字第7413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6-01-18
案件名称
朱怀志与张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怀志,张杰,朱芷慧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民一(民)初字第7413号原告朱怀志。委托代理人谢青柯,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杰。第三人朱芷慧。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怀志诉被告张杰、第三人朱芷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5年9月30日向原告送达缴纳诉讼费通知,要求其于2015年10月8日前缴纳诉讼费人民币5800元,但原告至今未缴纳。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原告朱怀志诉被告张杰、第三人朱芷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吴红兰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陈莎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