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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嘉民一(民)初字第7413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6-01-18

案件名称

朱怀志与张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怀志,张杰,朱芷慧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民一(民)初字第7413号原告朱怀志。委托代理人谢青柯,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杰。第三人朱芷慧。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怀志诉被告张杰、第三人朱芷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5年9月30日向原告送达缴纳诉讼费通知,要求其于2015年10月8日前缴纳诉讼费人民币5800元,但原告至今未缴纳。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原告朱怀志诉被告张杰、第三人朱芷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吴红兰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陈莎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