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潭中民一终字第588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上诉人朱湘溆与被上诉人周滔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湘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朱湘溆,周滔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潭中民一终字第58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朱湘溆。委托代理人左斌,湘潭市潭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周滔。委托代理人彭新武,湖南惟民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上诉人朱湘溆因与被上诉人周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2015)雨法响民初字第1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8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由审判员韩小平担任审判长,审判员张防修、代理审判员向兴礼参加合议,代理书记员严冰彬担任记录,于2015年9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朱湘溆及其委托代理人左斌、被上诉人周滔及其委托代理人彭新武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上诉人朱湘溆、被上诉人周滔与他人经常聚在一起赌博,周滔没有在牌桌上支付现钱,而是口头下注,截至2014年11月6日,周滔累计输了18.8万元。朱湘溆持有周滔书写的两张借条,共计金额18.8万元,原审凭周滔的陈述就认定18.8万元为赌博债务明显与常理不符。二审期间,朱湘溆一方申请证人王煜、宁斌出庭作证,两人作证称是他们将钱借给朱湘溆,朱湘溆将钱转交给了周滔,所以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2015)雨法响民初字第124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重审。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4060元,由本院予以退还。审 判 长 韩小平审 判 员 张防修代理审判员 向兴礼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严冰彬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