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民初字第730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杨正华与邱智马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730号原告杨某某,女。被告邱某某,男。本院于2015年6月9日受理原告杨某某与被告邱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因原告杨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审 判 长 唐成华人民陪审员 彭育忠人民陪审员 姚 尧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李 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