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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执字第1020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6-01-09

案件名称

李进春与梁娟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进春,梁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青执字第1020号申请执行人李进春。被执行人梁娟。李进春申请强制执行梁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14)青民一初字第44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青民一初字第44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申请不受期限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全军审判员  梁为锋审判员  黄 郁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徐 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