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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阜县民二初字第527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原告某某支行诉被告黄某某、被告胡某某借款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某某支行,黄某某,胡某某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阜县民二初字第527号原告某某支行。被告黄某某。被告胡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某某支行诉被告黄某某、被告胡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经审查,原告某某支行起诉的被告不明确,找不到被告人,应驳回原告的起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某某支行的起诉。案件受理费953元,予以退回。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赵淑英审 判 员  陈 垠人民陪审员  王 淼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张海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