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白民一初字第38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屈海水与白银市华峰工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银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白民一初字第381号原告屈海水。被告白银市新华水泥有限公司,住所地白银区王岘镇涝池村,组织机构代码X2411344-8。法定代表人侯志峰,系该公司经理。被告白银市华峰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白银区新建路2号,组织机构代码62411516-4。法定代表人侯志峰,系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屈海水诉被告白银市新华水泥有限公司、白银市华峰工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我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屈海水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天霄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郝汉青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