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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经开执异字第0008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卞文君与被执行人赵大伟、赵莉、廉洪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卞文君,赵莉,廉洪泉,赵大伟,廉旭鑫,章桂萍,赵佳冠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全文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经开执异字第00082号申请人卞文君,男,汉族,1972年5月23日出生,住址沈阳市于洪区。申请执行人卞文君,自然情况同上。被执行人赵莉,女,满族,1970年7月19日出生,住址沈阳市铁西区。被执行人廉洪泉,男,汉族,1970年5月31日出生,住址沈阳市铁西区。被执行人赵大伟,男,满族,1972年1月1日出生,住址沈阳市铁西区。第三人廉旭鑫,男,汉族,1996年8月1日出生,住址同赵莉、廉洪泉。第三人章桂萍,女,满族,1973年5月13日出生,住址同赵大伟。第三人赵佳冠,男,满族,1995年6月2日出生,住址同赵大伟。本院在执行(2015)经开执字第00584号申请执行人卞文君与被执行人赵大伟、赵莉、廉洪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赵大伟、赵莉、廉洪泉不能履行有关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人申请追加第三人为本案的被执行人。现查明,第三人廉旭鑫系被执行人赵莉、廉洪泉之子;第三人赵佳冠系被执行人赵大伟之子;现有证据不能证明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为第三人廉旭鑫、赵佳冠所应承担的债务;但第三人章桂萍与被执行人赵大伟于1994年9月登记结婚,后于2015年3月离婚,现有证据表明该债务为第三人章桂萍与被执行人赵大伟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追加第三人章桂萍为本案被执行人。章桂萍应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3日内向申请执行人卞文君清偿被执行人赵大伟应清偿的债务。二、驳回申请人卞文君要求追加第三人廉旭鑫、赵佳冠为本案被执行人的申请。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杨 松代理审判员 周 骥代理审判员 刘 智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陈凌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