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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铜民保字第0083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铜陵富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铜陵国展电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一审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铜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铜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铜民保字第0083号原告:铜陵富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法定代表人:张磊,该公司经理。被告:铜陵国展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县。法定代表人:王定锋,该公司经理。本院于2015年9月23日作出(2015)铜民保字第0074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被告同意履行已生效(2015)铜民二初字第00250号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并向本院申请解除对银行账户的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铜陵国展电子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50000元的冻结。审判员 陈 丰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吴义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