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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城民初字第1069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1-13

案件名称

原告石秀英诉被告任彩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泉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秀英,任彩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泉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城民初字第1069号原告石秀英,女,1947年出生,汉族,现住阳泉市郊区义井镇。委托代理人武俊华,山西弘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向军,山西弘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任彩云,女,1982年出生,汉族,现住阳泉市南庄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泉中心支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石秀英诉被告任彩云、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泉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秀英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56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邵鸿寿代理审判员  岳晋芳人民陪审员  王晓芳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周旭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