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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武东开民二初字第0076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武汉华工激光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武汉德信昌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汉华工激光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武汉德信昌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武东开民二初字第00762号原告:武汉华工激光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华工科技激光产业园。法定代表人:闵大勇,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洪伟,北京金台(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董超英,北京金台(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武汉德信昌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静安路8号尚文静安上城(人和家园)5栋2单元15层1502。委托代理人:夏发涛,湖北恩壮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欣,湖北恩壮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华工激光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武汉德信昌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发现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施何梅审 判 员  彭 林人民陪审员  卢建荣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万 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