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扬广商初字第448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9-19
案件名称
中集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黄涛、王怀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集融资租赁有限公司,黄涛,王怀安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二百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扬广商初字第448号原告中集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深圳市南山区蛇口太子路1号新时代广场20AKL号。法定代表人麦伯良,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雪清,该单位员工。被告黄涛。被告王怀安。原告中集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集公司)与被告黄涛、王怀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姜莉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李雪清到庭参加诉讼。两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中集公司诉称,2012年2月25日,原告与黄涛签订了融资租赁合同一份,约定,原告根据黄涛的要求购进车辆4台(牌号为皖D×××××、皖D×××××,皖D×××××挂、皖D×××××挂),以融资租赁方式交付黄涛使用,租期24个月,按月还租,租金合计1276623.28元。黄涛向原告支付履约保证金56070.94元。王怀安向原告出具还款计划书,自愿承担还款责任,此系债务加入,应承担共同还款责任。合同签订后,原告交付车辆。黄涛未按约还款。请求判令两被告给付租金139089.4元及逾期违约金(截至2015年6月10日为160507.91元,此后按合同标准计算至还清之日止)。原告提供了融资租赁合同、指定购买协议、购销合同、还款计划书、交货验收单、交货车辆明细表、欠费清单。被告黄涛未到��但其辩称,被告已于2013年3月28日在告知原告的情况下将皖D×××××、皖D×××××挂车辆转让给王怀安,之后王怀安按合同继续交付租金,合同义务已经转让,原告也认可并接受租金,被告不应承担付款责任。被告提供了还款计划书、2013年3月28日王怀安、邵朝利出具的协议书,证明车辆已转让给王怀安、邵朝利。原告质证后认为协议书系两被告内部约定,不能对抗原告。还款计划书是王怀安的债务加入行为。被告王怀安未到庭,视为其对答辩及质证权利的放弃。经审理查明,2012年2月25日,原告与黄涛签订了融资租赁合同一份,约定,原告根据黄涛的要求购进车辆4台(牌号为皖D×××××、皖D×××××,皖D×××××挂、皖D×××××挂),以融资租赁方式交付黄涛使用,租期24个月,按月还租,按照合同签署时现行基准利率租金总额���1276623.28元,遇有中国人民银行调整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时,年利率及月还款额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上/下浮动;如未按期支付租金,需以逾期租金为基数按日0.1%的标准向出租方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黄涛向原告支付履约保证金56070.94元。合同签订后,原告交付了车辆。2013年3月28日,黄涛将皖D×××××、皖D×××××挂车辆转让给王怀安、邵朝利。2015年3月13日,王怀安向原告出具还款计划书,承诺从2015年3月20日起按期还款。截至2015年6月10日,黄涛欠缴租金139089.4元及逾期违约金160507.91元。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黄涛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应认定为合法有效,各方当事人应按约履行各自的义务。原告按约交付了车辆,被告黄涛未按约给付租金,显属违约,原告有权要求黄涛给付租金及逾期付款违约金。黄涛未提供证据证明原告已放弃要求黄涛给付租金的请求,黄涛转让车辆,王怀安自愿向原告给付租金是对黄涛债务的加入,王怀安对两辆车的债务与黄涛共同承担还款责任。原告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两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法可以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二百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黄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租金139089.4元及逾期违约金(截至2015年6月10日为160507.91元,此后按合同标准计算至还清之日止),被告王华安对黄涛债务的一半承担共同还款责任。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794元,减半收取为2897元(原告已预交),由两被告共同负担(于履行本判决时直接交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工商银行扬州市汶河支行,户名: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1×××57)审判员 姜 莉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田金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