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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法刑初字第0113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梅章龙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梅章龙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南法刑初字第01132号公诉机关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梅章龙,男,1988年8月17日出生于重庆市璧山区,汉族,初中文化,个体从业者,户籍地重庆市璧山区,住重庆市江北区。2015年9月8日因本案被捉获,即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1日被取保候审,10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南岸区看守所。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检察院以渝南检公诉刑诉[2015]10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梅章龙犯盗窃罪,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10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蒋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梅章龙到庭参与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8月31日10时许,被告人梅章龙到南岸区福利社“××”小区车库替人修车后,见该车库内停放一辆“本田”牌250型红色二轮摩托车未上锁,遂起盗窃之念。梅章龙打电话叫来朋友谭某,谎称自己要驾驶需维修的摩托车,让谭帮忙驾驶其本人的摩托车。当车库保安让梅章龙出示出入卡时,梅章龙让谭某驾车先行,其本人则驾驶所盗摩托车随后,并趁保安启动车库拦杆之际,迅速驾车跟随谭某冲出车库逃离。同年9月8日,民警根据被害人报案将梅章龙抓获并追回涉案的摩托车,该车已发还被害人杨某1、杨某2夫妇。经鉴定,被盗的二轮摩托车价值1.5万元。归案后,梅章龙如实供述了本案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梅章龙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公诉人举示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破案信息、抓获经过、户籍资料、领条、扣押决定书和扣押清单、发还清单等书证,被害人杨某1、杨某2的陈述,证人谭某、林某、汪某的证言,梅章龙的供述(附讯问录像),赃物估价结论书,车库监控视频截图,以及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提取笔录及照片等证据佐证。全部证据经庭审质证核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梅章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价值1.5万元的摩托车一辆,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梅章龙盗窃过程中具有强行冲闯门岗的行为,犯罪情节较为恶劣,不宜适用缓刑。鉴于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依法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梅章龙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即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陈强华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 亮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