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瓦民初字第6369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8-26

案件名称

薛成库与伊伟、伊国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瓦房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成库,伊伟,伊国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瓦民初字第6369号原告薛成库,男。原告伊伟,男。原告伊国际,男。本院在审理原告薛成库与被告伊伟、伊国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薛成库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薛成库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0.00元减半收取175.00元由原告薛成库承担。审判员 王��放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郑 长 桂第1页共1页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