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怀执字第01539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李某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怀执字第01539号移送单位:怀远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李某,男,1984年2月16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安徽省怀远县涡北新城区。本院在执行李某容留他人吸毒罪一案中,被执行人李某已履行了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2015)怀刑初字第00419号刑事判决书确定的罚金刑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2015)怀刑初字第00419号刑事判决书罚金刑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刚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庞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