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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怀执字第01539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李某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怀执字第01539号移送单位:怀远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李某,男,1984年2月16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安徽省怀远县涡北新城区。本院在执行李某容留他人吸毒罪一案中,被执行人李某已履行了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2015)怀刑初字第00419号刑事判决书确定的罚金刑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2015)怀刑初字第00419号刑事判决书罚金刑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刚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庞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