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句刑初字第220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文成露、刘某犯赌博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句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句容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文某,刘某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条
全文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句刑初字第220号公诉机关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文某,个体。2007年12月19日因犯聚众斗殴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10年10月31日刑满释放。2014年3月21日因涉嫌赌博罪被刑事拘留,4月8日被取保候审,2015年10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句容市看守所。被告人刘某,个体。2006年4月18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2014年5月6日因涉嫌赌博罪被取保候审。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检察院以句检诉刑诉(2015)2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文某、刘某犯赌博罪,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经本院审查,该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于2015年8月3日依法转为普通程序,并组成合议庭,于10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白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文某、刘某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3月2日至3月9日间,被告人文某、刘某以营利为目的,先后组织唐某、唐某、孙某、王某等人在句容经济开发区、华阳镇等地,以“二八杠”形式聚众赌博7次,从中抽头渔利人民币191000元,其中被告人文某实得人民币65900元,被告人刘某实得人民币10000元。具体犯罪事实分述如下:1、2014年3月2日晚,被告人文某、刘某组织唐某、唐某、王某等人在句容经济开发区余坤开元大酒店棋牌中心801号房间内赌博,从中抽头渔利23000元,其中被告人文某实得人民币13000元,被告人刘某实得人民币2000元。2、2014年3月3日晚,被告人文某、刘某组织唐某、孙某、王某等人在句容市华阳镇华阳南路汇豪商务会所8419号房间内赌博,从中抽头渔利38000元,其中被告人文某实得人民币25000元,被告人刘某实得人民币2000元。3、2014年3月4日晚,被告人文某、刘某组织唐某、孙某、王某等人在句容市华阳镇东昌南路江苏楚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句容分公司办公室内赌博,从中抽头渔利36000元,其中被告人文成露实得人民币1000元。4、2014年3月5日晚,被告人文某、刘某组织唐某、孙某、王某等人在句容市华阳镇东昌南路江苏楚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句容分公司办公室内赌博,从中抽头渔利30000元,其中被告人文某实得人民币14500元,被告人刘某实得人民币2000元。5、2014年3月6日晚,被告人文某、刘某组织唐某、孙某、王某等人在句容市华阳镇水畔御景小区16幢一单元301室内赌博,从中抽头渔利25000元,其中被告人文某实得人民币1300元,被告人刘某实得人民币1000元。6、2014年3月7日晚,被告人文某、刘某组织唐某、孙某、王某等人在句容市华阳镇东方华城小区25幢三单元105室内赌博,从中抽头渔利24000元,其中被告人文某实得人民币9100元,被告人刘某实得人民币2000元。7、2014年3月9日晚,被告人文某、刘某组织唐某、孙某、王某等人在句容经济开发区新村二巷3幢一单元102室内赌博,从中抽头渔利15000元,其中被告人文某实得人民币2000元,被告人刘某实得人民币1000元。被告人文某后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2014年5月6日,被告人刘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二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案发后,被告人文某、刘某各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50000元和10000元。对上述事实,被告人文某、刘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二被告人的供述;证人唐某、孙某、钱某、王某、周某、蔡某的证言;书证户籍信息、到案经过、受理案件登记表、刑事判决书、证明、江苏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辨认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文某、刘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赌博罪,应依法予以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文某、刘某犯赌博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二被告人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文某在有期徒刑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文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及同案犯的罪行,其行为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文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0月15日起至2016年9月25日止,先行羁押的19日已扣除),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此款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二、被告人刘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已缴纳)。三、被告人文成露尚未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5900元,继续予以追缴(此款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芦庆华人民陪审员 XX喜人民陪审员 毕庆森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任梅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