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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贡井民二初字第616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原告重庆广飞电子有限公司诉被告刘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自贡市贡井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贡井民二初字第616号原告重庆广飞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科创路65号2-5-6号。法定代表人鲜海宾,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邓全敏,男,汉族,1958年12月23日出生,住重庆市南川市,系公司法律顾问。被告刘钊,男,汉族,1973年1月2日出生,住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和平路20栋附12号。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广飞电子有限公司诉被告刘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广飞电子有限公司以双方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广飞电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603.13元,由原告重庆广飞电子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利平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兰 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