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筑民二(商)终字第826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贵阳天卫磨料磨具有限公司与贵州达众第七砂轮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贵阳天卫磨料磨具有限公司,贵州达众第七砂轮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筑民二(商)终字第82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贵阳天卫磨料磨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邹人益。委托代理人张春芳。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贵州达众第七砂轮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赖学著。委托代理人马德超。委托代理人付德武。上诉人贵阳天卫磨料磨具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贵州达众第七砂轮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6日作出(2014)清民商初字第40号民事判决,上诉人贵阳天卫磨料磨具有限公司对该判决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5月2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2014)清民商初字第40号民事判决;二、发回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75104元,退还给上诉人贵阳天卫磨料磨具有限公司。审 判 长 王 可审 判 员 李 蓉代理审判员 喻厚智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杨荏淅 微信公众号“”